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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動態 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應用
為加強東莞環保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發揮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作用,提高環境執法效率,現就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在環境執法中應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是各級環保部門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進行監測獲得的監測數據,是開展環境執法的重要依據。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應用,通過其評價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對于超過應執行排放標準的,要以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重要證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建立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執法機構的協作配合機制。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現場監測工作由環境監測機構和環境執法機構共同開展。環境執法機構人員負責對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檢查,將采樣過程記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并要求排污單位當事人確認。環境監測機構人員負責采集樣品,填寫采樣記錄,開展現場測試工作。
三、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完成分析測定工作,在完成樣品測試工作后5日內制作完成監測報告并報出。監測報告應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專門用于案件調查取證的監測數據和污染源排放異常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及時向環境執法機構提供。環境監測機構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環境執法機構應在收到污染源排放異常數據5日內開展初步審查,監測報告及現場檢查情況足以認定違法事實的,應補充立案,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只有監測報告數據超標,缺乏其他證據材料的,應予以立案,組織調查取證。
五、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建立監督性監測異常數據的后續應用情況反饋制度。對納入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性監測范圍的,每季度匯總一次超標排污單位的立案調查、行政處罰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公布超標排污單位名單。
六、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提高環境監測和環境執法人員的工作能力,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對偽造、篡改監測數據,故意延報監測結果(報告),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的,要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信息 |